破解家裝合同糾紛難題 法官來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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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上午,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家裝糾紛案件通報會上了解到,裝修質量是家裝糾紛案件首要的問題,由裝修質量爭議引發的糾紛佔家庭裝飾裝修合同案件九成以上。從裁判結果看,施工方追索工程款勝訴率相對較高。

破解家裝合同糾紛難題 法官來拆招

據瞭解,自2014年至2016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家裝合同糾紛案件分別爲19件、20件、24件,均爲二審民事案件。案件總體數量及業主作爲原告提起訴訟的案件均呈上升態勢,這說明業主法律意識逐步提升、家裝行業仍需進一步規制。

從訴訟標的額看,施工方訴請標的額通常較小,業主訴請標的額通常較大。而在爭議焦點上,裝修質量成了引發業主與施工方糾紛的重要因素,由裝修質量爭議引發的糾紛佔家庭裝飾裝修合同案件高達九成以上。除此之外,雙方的證據留存意識均不強,以致發生糾紛時舉證困難。從法院裁判結果看,施工方追索工程款勝訴率相對較高,業主索賠的勝訴率相對較低。業主方提出的拆除重裝、質量、租房、精神損害等高額損失,幾乎不會得到全額支援。

北京二中院發佈了家庭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件的典型案例,並提醒業主與施工方應樹立良好的契約意識。在相關案例中,關於支付工程款和承擔賠償責任等問題比較突出,在法院的審理中,駁回業主訴訟請求的案例較多。

 業主違約導致中途撤場的需支付剩餘工程款

2016年8月,某裝修公司訴稱,施工中,業主小陳(化名)拖延付款導致中途撤場,請求支付剩餘工程款7萬元。業主答辯並反訴稱:中途退場系裝修公司違約,工程已另行委託他人施工完畢,不同意支付剩餘工程款;因退場及質量問題,請求賠償損失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中途退場系業主拖延付款導致,業主應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因另行委託他人施工導致無法確定退場時工程相關狀況,剩餘工程款根據在案短信等證據酌定,裝修公司無需賠償業主損失。終,法院判決業主支付工程款6.7萬元,駁回了業主的全部反訴請求。

工程完工後拒絕驗收不能成爲業主拒付工程款的依據

2016年11月,業主小李(化名)在工程完工之後訴稱,工程延期完工,且存在瓷磚空鼓、空氣不達標等問題,無法竣工驗收;裝修公司雖已整改、維修,但應重計保修期;空氣質量至今仍不達標,故請求裝修公司賠償工期延誤、房屋閒置、拆除重裝、檢測費等損失26萬元並返還工程款6.8萬元。

對此,裝修公司答辯稱:業主所提質量問題已維修、賠償完畢,空氣質量不合格並非其公司原因導致,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業主簽署保修單等事實,可以認定工程已竣工驗收,此後發現的部分質量問題屬保修範圍,且雙方已處理完畢,且瓷磚空鼓等質量問題並不影響業主對房屋居住使用。業主在竣工半年之後自行委託空氣質量檢測,部分檢測標準與合同約定標準並不一致,不能作爲證據使用。工程工期確有延誤,應支付損失。終,法院判決裝修公司支付延期損失8900元,駁回業主其他訴訟請求。

家居廣場基於先行賠付承諾對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今年5月,業主小王(化名)因木地板、木門等不合格導致空氣質量問題起訴裝修公司和家居廣場,請求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家居廣場辯稱,其雖承諾出現問題“先行賠付”,但質量問題系裝修公司導致,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房屋內空氣質量經檢測未達到規定標準,裝修公司應承擔裝修質量不合格的責任。根據三方協議,家居廣場作爲認證方應就裝修工程質量和服務問題承擔連帶責任,對業主實行“先行賠付”。終,法院判決家居廣場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連線法官■

裝修雙方契約意識嚴重欠缺,這是造成家庭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重因。一是欠缺必要合同形式。口頭合同或簡單書面合同仍有存在,在個體施工隊、包工頭施工時更爲普遍;另外,使用範本合同簽約後,合同履行中的補充事項不使用書面形式。二是欠缺細緻合同審覈。業主對合同不做全面、深入研讀就草率簽訂,導致部分承諾未寫入合同、價格條款不嚴謹、報價單等附件未簽字等,以致糾紛產生時依據不足。三是欠缺證據儲存意識。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付款推遲、裝修材料變化等,往往不簽訂書面協議或保留微信、短信等證據,以致後續舉證困難。這些問題也給相關案件的審判增加了難度。因此,在施工方加強自律的同時,業主也應該調整自身心態,摒棄“非敵即友”和“一味低價”的心理,雙方都應該規範合同,用證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