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裝合同糾紛居高不下究竟爲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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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居住房屋的舒適度和家裝品質的要求越來越高,裝飾裝修成爲家庭重大消費項目。同時,由於家裝公司的水平和資質參差不齊,裝修糾紛不斷增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日通報的一組數字顯示,僅今年一季度,該院就受理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件51件,較去年同期增長132%。

裝修合同糾紛大量增加,暴露出家裝市場目前廣泛存在的工程量約定不明、質量問題頻發、口頭合同難維權、當事人證據意識弱等一系列常見問題。究其原因,施工方主體混雜、管理不規範,業主方心態不成熟,往往面臨心理預期與實際效果的巨大落差,裝修雙方契約意識嚴重欠缺等,已經成爲制約裝修行業良性發展的掣肘。

家裝合同糾紛居高不下究竟爲哪般?

糾紛起因1:不簽訂書面合同

家住海淀區的張先生夫婦購置了新房,馬上着手裝修。經朋友介紹,張先生認識了“工頭兒”陶先生。想着是熟人介紹,裝修前雙方只是對房屋的裝修方案進行了討論,沒有簽訂書面裝修合同。雙方口頭約定,房屋裝修款3萬元,包工包料,由陶先生對房屋裝修全權負責。商定妥當,陶先生幾天後便帶着自己的裝修隊入新房施工,張先生則先後支付了陶先生工程款3萬元。

沒成想,房子才裝了一半兒,雙方就因爲工程款數額發生了矛盾,反覆談不攏,陶先生索性帶領工人撤了。

可去年年初,張先生卻接到海淀法院發來的傳票。原來陶先生把他告了,向其索要拖欠的工程款3萬餘元。房子裝了個“半截子”,自己還成了被告,張先生夫婦很窩火。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先生向法院提出:“我們約定好的裝修方式是包工包料,工程款總共3萬元,我都已經支付給他了,根本就不存在欠款的問題。”陶先生則堅決否認裝修方式是“包工包料”。雙方誰都拿不出有力的證據。爲此,法院委託專業鑑定機構對涉訴的工程造價進行了鑑定,結論顯示該工程總造價爲5.5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爲,張先生與陶先生透過口頭形式成立了裝飾裝修合同關係,雖然張先生夫婦主張裝修方式是包工包料,卻沒有提交相關證據,因此法院無法採信。陶先生已經完成的裝修工作,張先生夫婦應當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依據鑑定的工程造價,扣除已支付裝修款及未完工工程價值,法院判決張先生夫婦向陶先生支付了拖欠的工程款,並承擔鑑定費。

《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多家對此類案件進行過調研的法院發現,在裝修合同中,不簽訂書面合同的始終佔有一定比例,“口頭合同”在請個體施工隊進行裝修時仍然非常常見。即使存在書面合同,內容也都比較簡單,基本不會使用家裝合同的示範文字,而且當履行中出現水、電等裝修方案需要調整協商變更時,半數以上都不會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多采用手寫簡單的結算單形式進行清結。這些問題都爲後期產生糾紛及糾紛的難以協商解決埋下了伏筆。

 糾紛起因2:工程量約定不明

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除了口頭合同的“不靠譜”外,另一引發裝修糾紛的重要因素便是備受詬病的裝修“增項”。裝修增項伴隨的必然是工程成本的超支,無論是對於業主還是對於施工方來說,如果前期沒有充分的溝通和明確的約定,發生糾紛幾乎是難免的。

王先生就是一名曾因裝修增項捲進裝修糾紛的業主。幾年前,他與某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對其房屋進行裝修,工程採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造價100萬元。合同約定,完工後應通知業主驗收,而後辦理移交手續。可房屋裝修完畢,王先生卻成了被告。

裝修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工程驗收後,王先生還不斷要求對工程進行增項,導致工程成本增加,王先生已拖欠裝修公司工程款79.5萬元,因此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支付尾款和違約金。王先生對此並不認可,稱工程沒有完工也沒有驗收,更沒有增項,裝修公司只完成了70多萬元的工程,自己已經給付了73.6萬元,不存在工程尾款的問題。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合同約定了100萬元的交鑰匙工程,但雙方均無法提供100萬元對應的有雙方簽字的具體項目報價書,且針對增減項問題及工程竣工問題也無法提供有效證據。因此,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無法只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金額確定工程造價。此外,在施工過程中,雙方都在施工現場,都有能力掌控工程項目及相應費用。綜上,法院根據鑑定報告出具的工程造價,判決王先生向裝修公司支付工程款35萬元。

據瞭解,爲了避免裝修增減項問題引發的糾紛,商務部曾於2013年頒佈《家居行業經營服務規範》,其中明確規定,出現工程項目漏報的,應由裝修企業承擔相應責任。出現工程量少報的,若超出合同金額8%,超出部分由裝修企業承擔,但顧客主動要求增加的項目除外。但是,這同樣需要業主與施工方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

海淀法院四季青法庭張慧聰告訴記者,如果業主選擇的是全包的裝修方式,就應該在合同中明確全包價格對應的具體裝修項目,一旦施工過程中需要變更合同約定的工程項目,還應由雙方共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這樣不僅可以明確增減項目調整後的工程費,也有助於明確工期是否存在延誤等問題。

 糾紛起因3:裝修隊質量難保

“裝修質量太差了!”一提到自己的裝修,程女士的氣就不打一處來,“我們入住沒多久地板就開縫了,瓷磚也裂縫。吊頂的燈,一年到頭開不了幾次,結果還沒熬到春節,10個燈就壞了4個……”

滿心期待住進新房的吳女士運氣也不好,房子裝修完沒多久就出現質量問題,可當時的施工隊卻再也聯繫不上。吳女士這才發現,原來給她裝修的施工工人都是臨時組隊,錢一到手立刻散攤子了,哪還有什麼維修保障。

裝修質量,多年來一直是困擾業主和施工方雙方的矛盾癥結。根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調研顯示,家裝合同糾紛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裝修質量、竣工結算、工期延誤三方面,其中質量問題是導致糾紛的首要原因。

根據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一般裝修工程及電氣管線、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保修期爲兩年;供暖和供冷系統爲兩個採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及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工程保修期爲5年。

對於質量問題的產生,二中院的調研顯示,一方面是裝修施工方管理的不規範。目前,裝修市場施工主體混雜,個體施工隊基本還佔有約30%的市場份額,技術及管理水平與正規裝修公司存在較大差距。但即使是裝修公司,也存在部分規模較小、管理不到位、技術水平不高的情況。另一方面,也存在業主心態不成熟的問題。

二中院法官介紹說,當下,業主對裝修要求已經從基礎的佈局合理、質量合格逐步提升到了環保達標、美觀舒適、體現個性等標準,但在多數情況下,由於缺少專業技術指示,業主往往難以正確衡量裝修預算與裝修面積、材料、質量、目的間的性價比關係,存在“貪便宜”“大撒把”等心態,容易被施工方的低價簽約策略所利用。而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心態就從事事放手變成錙銖必較,導致矛盾難以調和。

 對策:行業加強自律業主放平心態

記者瞭解到,在家裝合同類糾紛中,施工方索要工程款及違約金佔據絕大多種,其次即爲業主方主張質量不達標、工期延誤等原因,要求重新裝修、修復或賠償各類損失。從法院處理的結果來看,由於業主方與施工方事實爭議往往較大,而且訴訟前一般都經歷了比較長的協商未果的過程,對立情緒明顯,因此裝修糾紛類案件調撤率較低。而從裁判結果上看,施工方索要工程款獲得支援的比例在八成以上,當施工方存在工期延誤和質量瑕疵時,法院會根據業主抗辯或反訴酌情扣減,但基本不會“倒找錢”。但是,業主方提出的拆除重裝、質量、租房、精神損害等高額損失,卻幾乎不會得到全額支援。

那麼,到底應該如何避免在裝修過程中產生糾紛?發生糾紛後又該如何有效維權?

對此,法院給出的建議,一是從市場本身的層面上,家裝公司要加強自律,增強品牌意識,以裝修套餐或價格優惠招攬顧客本無可厚非,但低價要有底限,可能的增項和預估價格應當事先告知,不應該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欺瞞業主,造成商譽受損。同時,建議家裝公司要設定爭議解決機制。出現投訴時,儘量秉承“業主權益優先”原則,由專業部門或人員出面,及時、到位解決問題,避免糾紛進一步擴大。如果雙方爭執不下,也可以主動提交家裝行業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第三方糾紛化解機構作出判斷或見證後再行處理。

作爲業主方,則需要調整好心態,不要只追求低價。相對而言,施工的技術水平、工程要求,尤其是後期質保,價格略有優勢的個人施工方往往比不上家裝公司。其次,作爲業主一定不能“嫌麻煩、好面子”,對於裝修合同的簽訂一定要審慎,溝通、監督到位,避免留下隱患。張慧聰還建議:“裝修期間,可以設定工程監工,自己也需要經常到現場掌握裝修進度和施工質量。施工中必須的增減項及時簽訂協議書,由雙方簽字確認。”

如果真的發生了糾紛,北京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石慧傑提醒雙方“一定要妥善收集並保管證據”。

石慧傑說:“一旦出現裝修糾紛,證據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核心依據。雙方簽字蓋章的裝修合同是爲重要的證據之一,此外裝修補充協議或其他合同相關附件材料,如預算報價單、全套裝修設計圖紙、現場視頻圖片及溝通記錄等,都要作爲證據儲存好。”(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