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瓷磚變瀋陽產 商家被判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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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瓷磚變瀋陽產 商家被判雙倍賠償

佛山陶瓷

本站消息:瀋陽一建材經銷部明知瓷磚是瀋陽產的而不是佛山產的,卻沒有向消費者說明,其行爲構成了欺詐。3月11日,瀋陽晚報、瀋陽網記者從鐵西區人民法院獲悉,經銷部不但返還馬女士購貨款3492元,還要再賠一倍貨款。

2012年11月26日,馬女士在鐵西區一家建材經銷部看中了三款本地產的瓷磚,花了3492元。但當她收到瓷磚後,卻發現瓷磚包裝箱上明顯標明生產廠商是佛山某廠,而在不明顯地方寫着瀋陽產。

馬女士認爲被經銷部騙了,要求退貨。建材經銷部卻堅持稱,銷售給馬女士的瓷磚確實是由本地廠家生產,但佛山某廠委託該廠生產和銷售,產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不同意退貨。經鐵西區消協調解未果後,馬女士將經銷部業主起訴,要求返還貨款後再賠償一倍貨款,此外,賠償其他各項損失2000元。

鐵西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產品包裝上的廠名、廠址必須真實。馬女士購買的瓷磚生產商爲本地,而瓷磚外包裝箱上廠名爲佛山某廠,該產品實際生產廠商與產品包裝箱標明的廠商明顯不符。此包裝足以誘導消費者認爲該產品是佛山某廠生產。

馬女士購買瓷磚時,經銷部明知產品是瀋陽生產,沒有向消費者說明,也沒有向其出具委託生產、銷售手續,屬於有意隱瞞,構成欺詐。瀋陽公司雖取得佛山公司授權,也應在包裝箱上明確標明授權單位、生產單位及廠址等內容。

法院審理後認爲瓷磚商家的行爲屬欺詐

法院支援了馬女士返還貨款,及賠償一倍貨款的賠償要求。因這部分賠償已經包含了對她所受損失的賠償,因此其他2000元的賠償要求法院不予支援。

13種行爲可認定商家欺詐

主審法官表示,只有認定商家存在欺詐行爲時,消費者才能獲得雙倍賠償。對於商家欺詐行爲,《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規定,以下13種行爲均屬於欺詐: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法官表示,消費者遇到欺詐時,重要的是儲存好購買商品的相關憑證。在購買大額商品時,儘量要求銷售商將其承諾寫在發票上,產地、材質、保修期限等,同時要切記,一定要讓銷售商在書寫處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