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實木傢俱有貓膩 法院判3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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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全實木招牌、價格昂貴的傢俱,真是全實木的嗎?南京的郭先生購買了12萬多元的全實木傢俱,回家後卻發現混有板材,多次溝通無效後,他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全實木傢俱有貓膩 法院判3倍賠償

今年上半年,郭先生在某知名傢俱公司南京銷售中心買傢俱。工作人員熱情地介紹產品,並書面保證所有產品都是全實木。郭先生十分滿意,挑選了不少,甚至連樣品也買了幾樣回去。他共支付12萬多元,並把錢直接打入某傢俱公司的對公帳戶,雙方簽訂合同所使用的文字爲加蓋有傢俱公司公章的標準合同。

郭先生回家後,卻發現傢俱並非全實木,書櫃、牀頭櫃、餐桌等傢俱中混有板材。他和銷售中心的工作人員聯繫,多次協商都沒有結果,便將銷售中心和某傢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非實木傢俱7件,退貨款34935.8元,同時要求支付3倍賠償金104807.4元。對於與這幾件傢俱配套的11097.6元全實木傢俱,也要求退貨。

開庭時,位於南京本地的銷售中心沒有到法院應訴,位於東莞的某傢俱公司委託律師前來。傢俱公司認爲,郭先生是和銷售中心簽訂合同的,和他們公司無關。銷售單有兩份,承諾“所有產品都是全實木”這句話寫在第二份銷售單中,僅指該銷售單中記載的牀和牀頭櫃,並不包括份銷售單的傢俱。

傢俱公司還提出,他們公司從未承諾過產品是全實木的。銷售中心的工作人員所講的全實木,是指傢俱的主體,傢俱60%-70%是實木的就認爲是全實木傢俱,並不需要都是全實木,一個銷售人員不可能對標準非常清楚,不存在欺詐。

秦淮法院審理認爲,寫在第二張銷售單上的“所有產品都是全實木”的承諾的效力應當及於張銷售單上的產品。因爲該承諾記載於“折後124000元”字樣的下方,顯然是對所有124000元傢俱的承諾。標準中確有全實木傢俱之定義和說法,且質量標準非常明確,同時,全實木傢俱嚴格區別於實木傢俱,兩者之間不存在概念的混淆。銷售中心所承諾的“全實木”傢俱是完全存在的,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是可行的。

法院認爲,作爲銷售人員顯然應當對相關規定有所瞭解,也應具備對“全實木”這種說法的普通認知。在銷售中心應當對“全實木”概念有着正確理解的前提下,他們對郭先生顯然構成欺詐。郭先生退貨還款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援,他作爲消費者在購買成套傢俱時對款式、色系的統一有一定的要求和期待是完全正當的,對與相關商品配套的產品的退貨還款的請求亦屬正當。郭先生在交易時,與銷售中心所簽訂的銷售合同爲傢俱公司統一印製的標準合同,傢俱公司應爲合同相對方,銷售中心與傢俱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郭先生向兩名被告退還非全實木傢俱,被告返還相應貨款34935.8元並支付貨款3倍的賠償金104807.4元。對與這部分產品配套的傢俱也作了退貨還款處理。(來源: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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