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車、辦卡、裝修、旅遊糾紛 請看這些消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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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是“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昨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布2016年度十二大維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件,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遭遇消費陷阱和消費糾紛時,應及時撥打12315投訴。

修車、辦卡、裝修、旅遊糾紛 請看這些消費維權

 案例一 瓷磚出現裂痕 商家退款補償損失

2016年6月29日,市民孫先生向泉州臺商投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稱,他於2015年12月10日向紅四方建材城購買了愛丁堡品牌瓷磚,總價款8050元,不到半年時間,大部分瓷磚出現了裂痕、碎片脫落等現象。爲此,他要求商家賠償損失。

接到投訴後,調解人員向專業人士瞭解到,瓷磚破裂的原因除了瓷磚本身質量不過關外,還有可能是商業建築主體的震力牆或地基下沉,或水泥發酵期把握不準,或質量不合格引起。消費者主張瓷磚質量有問題,需耗時耗資送檢,將嚴重影響入住。後經過12315工作人員耐心調解,分析原因和利弊,商家同意退還貨款6000元,並補償孫先生損失1萬元。

 案例二 結算費用太高 消費者質疑評估費

去年9月,市民鄭先生將汽車送至惠安縣信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修後結算費用達14335元,與送修時評估費用9000多元相比,明顯偏高。商家稱,評估費用是維修工人提供,僅爲配件費用,未包含工時費,結算費用是合理產生,並無不妥。9月20日,鄭先生撥打12315投訴,經過調解,商家同意減免部分工時費,雙方終以1.1萬元達成協議。

案例三 遭遇虛假宣傳 顧客獲得5倍賠償

市民林女士於去年5月26日撥打12315投訴稱,她在石獅振興路的永輝超市購物時,宣傳廣告稱“每消費60元,用翼支付可以五折”。收銀員告訴她,只需充值60元,消費後商家將返還30元。林女士在收銀員指導下,消費了60元,但遲遲沒有收到返還的30元。後來,林女士被商家告知沒有名額,不過,宣傳廣告並沒有告知有名額限制。林女士認爲,商家系虛假宣傳,故要求賠償。接訴後,工商工作人員前往超市瞭解情況,商家表示林 女士提出要10倍賠償,導致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商家同意給予5倍150元賠償,林女士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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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真假小葉紫檀木 一筆糊塗的交易

去年12月2日,市民李先生到安溪縣城廂古仙堂古玩店購買了一批小葉紫檀共2500斤,每斤150元,總價款37.5萬元,後他發現該批貨不是小葉紫檀,但雙方沒有簽訂買賣合同,收據上只寫明是原木。李先生認爲該批木材的價格遠遠低於37.5萬元,交易顯然有失公平,於當年12月7日撥打12315投訴,並要求退款。經調解,商家退還貨款31萬元,李先生將貨物退回。雙方對此調解結果表示滿意。由於該案件涉及金額較大,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時啓動訴調對接程序,由安溪縣人民法院對調解書進行裁定,確認調解書的法定效力。

 案例五 預付卡設有效期 消費者要求退餘額

市民柯先生於去年2月4日撥打12315投訴稱,他於2015年5月16日在晉江青陽童年陽光遊樂園辦理一張兒童樂園的遊樂卡200元,可使用10次,他只使用4次。2月3日,他前往使用時,工作人員告知該卡有效期爲半年,卡已經過期,並將卡沒收。柯先生認爲,辦卡時商家沒有告知有效期且卡面也無備註,故投訴要求退還餘額。經12315工作人員調解,商家同意柯先生繼續使用該卡。

案例六 控制器多次維修 車主投訴得以換車

市民黃女士於去年5月24日在鯉城江海電動車行購買一輛電動車,以舊換新後支付了2100元。當年8月18日,車輛控制器開始出現故障,她先後找到商家維修4次,有2次維修記錄。去年9月13日,她撥打12315投訴稱,電動車又出現故障,她要求退款,但商家僅同意維修控制器。經過調解,商家予以換車。

案例七 送修前玻璃完好 取車破裂要求賠償

去年6月27日,市民楊女士在南安市華奧奧迪銷售有限公司維修車輛,送修時雙方有確認車輛外觀,7月12日取車時,她發現擋風玻璃破裂,要求車行賠償原廠擋風玻璃和3M隔熱膜。經協商不成,7月14日,她撥打12315投訴。經過工商調解,4S店爲楊女士進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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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保險押金不能退 工商調解化解糾紛

市民孫先生去年12月22日撥打12315投訴稱,他於2015年1月在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一汽大衆汽車按揭購買一輛汽車,並在車行購買了保險。後來,他經多方瞭解,發現商家提供的保險價格比外面的保險公司貴,故投訴要求退還1000元保險押金。經過調解,經營者同意退還保險押金1000元。

 案例九 違章記錄未處理 商家經調解退定金

市民陳先生於去年7月20日在泉港誠信汽貿公司的微信上看圖片選中一輛二手車,當天微信支付500元作爲定金。7月22日,他到車行看車,發現該車有一條違章記錄未處理,車行表示車主要11月份才能去處理,陳先生不願意等待,要求退還定金被拒。8月1日,陳先生撥打12315投訴,經過調解,商家退還500元定金。

 案例十 衣櫃超期未交付 商家要支付違約金

市民康先生去年7月29日在豐澤喜盈門家居建材賣場歐派衣櫃店訂購衣櫃,總價28300元,合同約定9月29日交貨,但商家無法按時交貨。康先生於9月29日撥打12315投訴,要求商家儘快交貨,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超期違約金。經過調解,10月25日,商家將衣櫃送至康先生家中,完成安裝,並一次性支付1500元違約金。

 案例十一 電子秤不合格 10斤雞爪稱出13.2斤

2016年5月23日,泉州市質監局接到市民林先生投訴稱,他在泉州動車站一洪瀨雞爪店購買了13.2斤雞爪,回家後發現雞爪只有10斤重,相差太多,懷疑該雞爪店電子秤不準。經調查覈實,該洪瀨雞爪店用於貿易結算的一臺電子秤未經強制檢定,且該臺電子秤經泉州市計量所檢定爲不合格。經調解,該洪瀨雞爪店退賠消費者損失119元,林先生對調解結果滿意。 

案例十二 旅遊用餐時摔傷 法院判旅行社擔責

市民洪某參加的同學會與泉州某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簽訂《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由旅行社組團包括其在內的78名旅遊者入住某酒店,洪某在前往該酒店自助餐廳用餐時,摔倒嚴重受傷,經鑑定損傷評定爲十級傷殘。洪某起訴旅行社,請求判令旅行社賠償各項經濟損失二十餘萬元。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團隊境內旅遊合同》和《國內遊補充協議》約定由旅行社爲包括原告在內的團隊人員提供相關旅遊服務,原告成爲該旅遊服務合同可以享受旅遊服務的權利人之一,旅行社作爲旅遊合同關係中提供旅遊服務的一方,負有對原告等提供符合約定的旅遊服務的義務,並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在就餐過程中滑倒,人身受到損害,原告自身對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旅行社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原告人身損害的後果承擔較大的責任。根據本案的情況裁定旅行社對原告人身損害的後果承擔60%的責任,扣除旅行社墊付醫療費後,被告旅行社尚應支付給洪某十一萬餘元。判決旅行社賠償原告各項損失,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介紹,在旅遊業發展迅速的背景下,因旅遊合同引發的糾紛也呈上升趨勢。本案旅遊合同的簽訂模式、旅遊公司爲旅行團成員參投保險的做法以及原告參加的旅行團的活動模式均是當下常見、衆化的執行模式。本案發生在旅遊合同糾紛多發時期,原告在旅遊過程中因摔倒造成人身損害。旅遊公司作爲提供服務的一方當事人,應盡到保障旅遊者的安全義務,旅遊公司若怠於履行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在現實情況下具有突出的代表意義,對於規範國內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參與者安全出遊均具有參考價值。(來源:泉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