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製傢俱後經銷商一再違約 消費者吃了啞巴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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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製傢俱後經銷商一再違約 消費者吃了啞巴虧

■廣州室倍思在美林國際飾品中心的“博洛尼家居體驗館”春節前已經撤場。

定製傢俱後經銷商一再違約 消費者難道只能吃下啞巴虧

爲充分利用室內空間,同時滿足更多個性化需求,越來越多的市民選擇透過定製的方式添置傢俱。不過,由於定製傢俱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而且消費者大多並非與品牌所屬的總公司直接交易,而是與所在地的品牌經銷商打交道,一旦遇上不靠譜的經銷商,消費者容易陷入維權難的困境,相關的消費糾紛的案例也層出不窮。

案例1

經銷商被總部解約 貨款傢俱恐打水漂

去年8月份,鍾先生透過博洛尼品牌在廣州的經銷商廣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廣州室倍思”)購買了一套總價10多萬元的博洛尼品牌櫥櫃產品。8月18日,鍾先生便和廣州室倍思簽訂了合同,約定50天內交貨並安裝,並一次性先付款118565元。

然而,50天過去了,經銷商卻告訴鍾先生產品還沒有到貨。又等了一個多月後,鍾先生直接到廣州室倍思門店協商,這一次,商家爲他簽了一份協議,協議上寫着11月23日會爲其安裝,否則無條件退款,然而,該協議再次成爲“一紙空文”。

鍾先生心裏開始有些懷疑,上網一查,才發現廣州室倍思已經在2015年10月22日被博洛尼北京總公司終止了代理權。鍾先生在11月24日找到商家要求退款,此時廣州室倍思的售後人員又爲鍾先生簽訂了一份退款協議,承諾會在12月5日退還全款,還包括8536.68元的罰金,不過,直至昨日,鍾先生仍然未收到一分錢退款。

在維權過程中,鍾先生髮現與他有着同樣遭遇的消費者還有很多。住在番禺的陳先生告訴記者,他是去年4月20日從廣州室倍思買了一套博洛尼產品,至今仍未收到貨。陳先生一次和廣州室倍思聯繫的時間是今年1月份,對方依舊是各種拖延,隨後乾脆不接電話了。“就連法院開庭,廣州室倍思的人都不到場,廠家總部那邊也不管我們。”倍感無奈的陳先生表示,爲了維權他還專門建了個微信羣,羣裏三十多個人全是在室倍思有着類似遭遇的消費者,目前仍在一同想辦法維權。

昨日上午11時許,新快報記者來到廣州室倍思的工商註冊登記地址——位於天河區黃埔大道東663號美林國際飾品中心2A09號,發現掛着“博洛尼家居體驗館”招牌的該店大門緊閉,據商場工作人員介紹,該公司在今年春節前便已經撤場搬走。新快報記者嘗試撥打由投訴人提供的廣州室倍思法人代表陳某及該公司售後邱經理的手機號碼,但都無人接聽。

隨後,記者與博洛尼傢俱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聯繫,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該公司確實已於去年解除對廣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廣州市(不含番禺、南沙)地區的博洛尼產品經銷權,原因是認爲廣州室倍思經營不善,總公司方面也因此收到過消費者的投訴。

對於衆多從廣州室倍思購買了博洛尼產品的消費者,該負責人建議已付款卻未收到產品的消費者致電總公司,總公司方面將登記相關資訊並提供相關協助,將損失降到,但並不能保證會補上廣州室倍思所欠下的產品和貨物,建議涉及金額巨大的投訴人向公安局報案或透過法律訴訟等途徑向廣州室倍思索賠。

 案例2

經銷商未向總部交全款 消費者空等幾個月

去年7月,遼寧省的張女士在佛山維意定製傢俱(下稱“維意”)的官方微信上預約了傢俱定製服務,隨後維意官方客服將張女士的設計需求分配給了瀋陽分公司。兩個月後,張女士向維意瀋陽分公司交納全部費用共49380元,並於11月4日簽訂合同,對方表示會在45個工作日內安裝傢俱。

原本以爲簽訂合同後就可以靜候到貨安裝,沒想到麻煩接踵而至。11月27日,維意通知張女士,負責其訂單的設計師已離職,12月初,張女士又被告知12月底或1月初能到貨安裝。但到了12月底,相關工作人員竟然“失聯”了。到了1月15日,張女士多次聯繫維意瀋陽分公司瞭解訂單進度,但得不到明確答覆。張女士認爲自己一再容忍維意拖延處理,卻並未獲得合理對待,堅持要求見維意定製瀋陽分公司負責人,但被拒絕。

後來,張女士透過維意總公司客服了解到,她的全部訂單被分成8份報到總公司審覈,但訂單款只付了一份2226元,其餘47000多元款項均未打到總公司,所以總公司一直未安排工廠接單。

張女士多次和維意總部溝通,但維意總部一直推諉並讓消費者等待,張女士無奈之下向廣東省消委會投訴。

廣東省消委會從維意總部相關負責人處瞭解到,經銷商與總部是加盟關係,各地經銷商均是自負盈虧。本次事件是因當地經銷商收了消費者的款項,卻只將少部分貨款打到總部引起的,從而導致消費者到期未能收到所定製的傢俱。

維意總部隨後作出補救措施,於2016年1月25日發出批貨,但因瀋陽當地經銷商拖欠倉庫大量款項,送達瀋陽的貨物一直無法提出。後經多方協調,貨物才被送到張女士的地址進行安裝。

該負責人稱,目前所發的貨物均由總部墊資發貨,他們將繼續與消費者保持密切溝通。

 專家說法

經銷商違約總部也有連帶責任

據瞭解,在這類案例中,各地經銷商均屬加盟性質,即特許經營者。其總部主要爲向加盟店提供全套的“加盟包裝”,包括允許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號、服務標記、專利及經營手法等。甚至廣告、加盟店便用箋及收據的擡頭也印有總部的商號、商標。這非常容易使消費者誤以爲“加盟店與總部就是同一企業”。

廣東省消委會維權專家分析指出,雖然加盟店與總部在法律上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企業經營者,並且與第三人進行交易的主體是加盟店而非總部,但對於“第三人”即本案中消費者而言,完全有理由相信經銷商只是總部在各地的分公司,總部與經銷商是同一經營主體。“這也完全符合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視總部爲合同的當事人,經銷商違約總部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不少特許經營合同中總部會附帶免責條款。比如,聲明“總部對於加盟店中與第三人發生的任何糾紛,加盟店自負其責,概與總部無關”。維權專家表示,這種免責條款的效力,只在總部與加盟店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協議外的善意第三人,總部不得根據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主張免除對第三人的損害責任。

就此,省消委會建議消費者,在定製傢俱時應當認真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要明確,對產品質量、環保要求、交貨期限等重要條款要詳細填寫。值得注意的是,經銷商往往不會提及違約責任,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會陷入被動局面。因此,商家提供的合同樣本基礎上,消費者不妨補充約定違約責任,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