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定製傢俱起糾紛 分公司門店收近5萬元不送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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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製傢俱省去了消費者量尺寸、跑商場等一大堆麻煩,而且隨着互聯網越來越發達,如今消費者購物只需在手機上下個單,就有專人上門服務,足不出戶就能買到合適傢俱。不過,雖然購物模式方便了,一旦遭遇消費糾紛,商家、加盟門店、倉庫等主體的責任劃分卻複雜了,消費者維權仍存困難。

微信定製傢俱起糾紛 分公司門店收近5萬元不送貨

分公司收近5萬元卻拖延不送貨

2015年7月份,遼寧的張女士在佛山維×定製傢俱(下稱“維×”)的官方微信上預約該公司的傢俱定製服務,隨後維×官方客服將張女士的設計需求分配至瀋陽分公司。消費者張女士於2015年9月8日在瀋陽萬達奧體中心維×瀋陽分公司交納全部費用共49380元。11月4日,維×瀋陽分公司上門進行復核尺寸。隨後,張女士與維×瀋陽分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維×會在複覈尺寸後45個工作日內安裝傢俱。

簽好合同的張女士在家坐等傢俱送貨上門,不過左等右等都沒有傢俱的影子。11月27日,維×通知張女士負責其訂單的設計師已離職,讓張女士與專員聯繫跟進。12月初張女士與專員聯繫,得知12月底或2016年1月初能到貨安裝。但到12月底張女士卻聯繫不上專員,只能致電維×瀋陽分公司,卻被告知因元旦假期,訂單將於2016年1月25日左右才能安裝。

1月15日,張女士再次聯繫維×瀋陽分司瞭解訂單進度,仍未獲得明確答覆。張女士認爲其一再容忍維×拖延處理,堅持要求見維×定製瀋陽分公司負責人,被拒絕。

 原來是分公司“扣住”訂單款

透過種種途徑,張女士透過維×總公司客服處得知,其全部訂單被分成8份報到總公司審覈,但訂單款只付了其中的2226元,其餘47154元款項均未打到總公司,故總公司一直未安排工廠接單。張女士多次和總公司溝通,但維×只是一味推諉和讓消費者等待,無奈之下張女士向廣東省消委會投訴。

廣東省消委會接到投訴後,時間與維×總部客服聯繫,對方稱已獲知瀋陽當地情況,並已安排專人跟進。

隨後省消委會致電消費者覈實情況,確定貨物已到瀋陽,但因瀋陽當地經銷商拖欠倉庫大量款項,貨無法提取。春節後省消委會與維×總部聯繫,瞭解到張女士的貨物已提取,目前均已安裝完畢。省消委會再致電張女士瞭解情況,張女士稱,相比投訴之前,其損失已經挽回很大一部分。

 這三類消費

被投訴多

記者日前從廣東省消委會獲悉,今年1月,省消委會共接待來訪、接受投訴諮詢1179人次,其中接到消費者投訴286件,環比分別上升8.56%、7.52%。按類別劃分,銷售服務類、互聯網服務類、電信服務類佔據投訴榜前三位。

 省消委會:

總部應承擔責任

省消委會表示,本案中,維×負責人表示,維×各地經銷商均屬加盟性質,即特許經營者。其總部主要是向加盟店提供全套的“加盟包裝”,包括允許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號、服務標記、專利及經營手法等,甚至於廣告、加盟店便用箋及收據的擡頭也印着總部的商號、商標。這就非常容易使消費者誤以爲“加盟店與總部就是同一企業”。因此,雖然加盟店與總部在法律上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企業經營者,並且與第三人進行交易的主體是加盟店而非總部,總部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但對於第三人即本案中消費者而言,完全有理由相信經銷商只是總部在各地的分公司,總部與經銷商是同一經營主體。這也完全符合《合同法》中的規定,可以視總部爲合同的當事人,經銷商違約總部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不少特許經營合同中總部會附帶免責條款,如“總部對於加盟店中與第三人發生的任何糾紛,加盟店自負其責,概與總部無關”。對於這種免責條款的效力,只在總部與加盟店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協議外的善意第三人,總部不得根據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主張免除對第三人的損害責任。

省消委會建議消費者,在定製傢俱時應當認真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要明確,對產品質量、環保要求、交貨期限等重要條款要詳細填寫。在商家提供的合同樣本基礎上,消費者不妨補充約定違約責任,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