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政策】房改房過戶流程 北京房改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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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政策

【房改房政策】房改房過戶流程 北京房改房政策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房。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

房改房過戶流程

1.買賣雙方建立資訊溝通渠道,買方瞭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交納購房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序),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稱房屋買賣契約)。買賣雙方透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3.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手續後,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准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又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對象,按交易部門事先設定的審批權限逐級申報審覈批准後,交易雙方纔能辦理立契手續。

5.繳納稅費。稅費的構成比較複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遷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稅費構成是不一樣的。

6.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後,交易材料移送到發證部門,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7.對貸款的買受人來說在與賣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由買賣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審覈買方的資信,對雙方欲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買方的貸款額度,然後批准買方的貸款,待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銀行將貸款一次性發放。

8.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並結清所有物業費後雙方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全部履行完畢。

北京房改房政策

199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出臺前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這類出售的公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1999年《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對此有過解釋“對職工已按標準價購買的住房,要鼓勵職工在自願的基礎上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職工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住房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房改房政策】房改房過戶流程 北京房改房政策 第2張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產權以登記爲準,既然房主現在是你,你就是該房屋的合法產權人,與其他人無關。

房改房是參加房改的產權房,來源有的是單位的,有的是使用權的,在購買是若是產權的就要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多少根據原產權的百分比不同,若是使用權的就要按工齡去買取.福利房多半是產權房,是單位分配給個人的福利用房。

所謂福利房,亦稱優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職工單位將公房以工資性貨幣分配方式出售給職工,職工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從而對購買的房屋享有部分產權或全部產權的住房。

我國現行政策鼓勵職工購買住宅,承認福利房歸購買者個人所有。1994年7月《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 第21條規定,“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後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佔成本價的比重確定”。1999年2月10 日,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再次明確:“對已按標準價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辦法,鼓勵購房職工在自願的基礎上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產權歸個人所有”。

南京房改房政策

爲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房改有關政策的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0〕54號)和市政府關於《南京市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寧政發〔1998〕278號)精神,現就2000年度房改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關於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基數調整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上調一個百分點,即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由6%調整爲7%。有條件的部、省屬單位和市屬及以下有條件的企業,經市房改辦批准可調整爲8%。三資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仍維持10%。特困企業經法人代表提出申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市房改辦批准,可維持原6%的繳存比例,但繳存基數仍須調整。

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1999年月平均工資核發,月平均工資超過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低於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390元的按390元計算。調整後的繳存額低於現繳存額的,原則上按現繳存額繳存。

將1998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實行的住房補貼改爲增加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形式來落實,即單位爲“新職工”繳存的公積金由單位原爲職工繳存的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兩部分組成。其操作暫按原規定執行。

全市所有區、縣由財政列支的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新職工”的住房補貼,必須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二、關於公有住房租金調整

磚混一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租金由1.60元調整爲2.00元,磚混二等公有住房租金由1.36元調整爲1.70元。市政府規定非出售範圍內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租金磚混一等由1.45元調整爲1.55元,磚混二等由1.24元調整爲1.32元,磚木三等由1.06元調整爲1.13元,簡易房由0.63元調整爲0.67元。各項調節因素不變。2.5%的租金補貼比例不作調整,補貼基數按職工本人1999年月平均工資或月離退休工資執行。

2000年6月30日前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職工,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戶(對象)、非在職優撫戶(對象)和生活保障線以下的職工家庭,經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企業的特困職工家庭,其租金減免政策仍按市政府寧政發〔1998〕278號檔案執行。

三、關於公有住房出售

出售鋼混、磚混一等公有住房成本價爲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50元,出售磚混二等公有住房爲770元。取消現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其餘政策仍按市政府寧政發〔1998〕278號檔案執行。

進一步擴大售房範圍和售房對象。各單位除庭院、別墅式住房;與黨政機關、科研院所、教育院校的辦公、科研、教學區不可分隔的住房;具有歷史意義的住房;嚴重損壞房、危房;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應向符合購房條件、有購房意願的現住戶(含經組織批准調離本單位的職工和合法取得租賃權的住戶)出售。國有企事業單位尤其要重點做好無其他住房的本單位職工的遺孀、遺屬,在破產企業的外單位職工現住房的出售工作。

四、關於住房分配貨幣化

1998年11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補貼額標準、工齡補貼標準,1998年12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逐月住房補貼比例,均不作調整,仍按市政府寧政發〔1998〕278號檔案執行。

五、1998年房改政策執行至2000年6月30日,2000年度房改政策調整通知於2000年7月1日起執行。

六、市屬五縣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蘇政辦發〔2000〕54號檔案和本通知精神,認真制定貫徹實施意見,並報省、市房改辦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