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登記 抵押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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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順位

抵押權的順位,又稱抵押權的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個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相互關係。抵押權的順序爲抵押人相互之間的關係,爲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也是抵押權制度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券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抵押權登記 抵押權期限

 抵押權登記

提交材料(除說明外,其它均須提供原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3、《國有土地使用證》(覈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抵押權人爲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

4、查檔結果證明5、抵押合同及被擔保的主合同,若辦理變更抵押登記,須提交《房屋他項權證》、變更抵押合同或協議6、抵押當事人身份證明(覈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

 抵押權期限

1、抵押權是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權利,是擔保物權,屬於物權的範疇,不受擔保期間的限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抵押權具有從屬性,以主債權的成立爲前提,因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因此,抵押權並不是無期限地存續,除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外,還要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據此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爲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如果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一直沒有完成,一直在中斷或中止,則擔保物權就一直存續;如果主債務訴訟時效完成,在時間完成前抵押權人未依法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則因法定期限屆滿而消滅。

 抵押權的實現

如果人家提出異議怎麼辦?就是在實現抵押權時,債務人不承認欠錢或主張已經超過時效,這個時候,那就還需要重新審理主債權,因爲這個時候,債務人就主債權是不是有效存在提出了抗辯,這個時候就必須要對主債權進行審理了。但是在很多案件裏,債務人對主債權沒有異議,這時就直接執行抵押權,法院就不需要再審理主債權了,就大大的簡化了程序。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的效力:是指抵押擔保對所擔保的債權、對抵押擔保的標的物、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