傢俱定金不是商家說了算 不得超過總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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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費者趙先生致電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消協投訴稱,其在一家傢俱廣場內的傢俱經銷店,支付500元定金訂購了一臺總價800元的梳妝檯,由於其個人原因不想買了,要求經銷商退還部分定金遭拒,請求消協幫助協調解決。經消協工作人員調解,終傢俱店退還消費者340元。

傢俱定金不是商家說了算 不得超過總價20%

興隆臺區消協工作人員向傢俱店介紹,《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擔保法》中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同時,《擔保法》還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該事件中,雖然消費者違約在先,但雙方談好的梳妝檯價格爲800元,定金多隻能爲800元的20%,即160元,超過的部分無效,所以傢俱店應向趙先生返回多收的定金340元。

經興隆臺區消協工作人員耐心的依法調解,趙先生與傢俱店店主達成和解協議商家收取的500元中有160元作爲定金不予退還,其餘340元退給消費者。雙方對此調解結果表示滿意。(來源:中國消費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