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土地流轉政策 農村土地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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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土地流轉政策 農村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市場化交易)的意義在於,當土地成爲可交換的商品時,一方面,買方總比賣方能夠就土地本身創造更多的價值,譬如買方是耕作能手、規模化經營等;另一方面,土地交易或抵押等能爲土地擁有者提供直接的貨幣價值。

土地流轉政策

【土地流轉】土地流轉政策 農村土地流轉 第2張

土地流轉內容和土地流轉政策最新內容

土地承包法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條款:

第三十二條 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爲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農村土地流轉

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是一種通俗和省略的說法,全稱應該稱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也就是說,在土地承包權不變的基礎上,農戶把自己承包村集體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條件流轉給第三方經營。

對於農村土地流轉,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今年中央1號檔案專門出臺了政策: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