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多藏在裝修合同中 業主需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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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買了房子卻被合同格式條款排除了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請了裝修公司卻因合同規定無權進行驗收……近日,省工商局發佈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霸王條款多藏在裝修合同中 業主需小心

  霸王條款多爲裝修合同內容 業主簽訂需謹慎

買了房,卻無權變更合同

“買受人不以本房屋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層高、朝向等與本房屋設計或使用功能有關的任何原因,向出賣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賠償損失等任何要求。”“對出賣人所進行的設計變更和施工調整的情況買受人不提出賠償、追究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等任何要求。”

這是12日省工商局曝光的濟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2011年5月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規定,如果按照這個規定,消費者雖然買了房,卻無法享受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等應有的權利。

山東省工商局新聞發言人王天仁介紹,這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合同格式條款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以及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的違法行爲,目前已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裝修房子,卻無權進行驗收

濟南某裝飾有限公司在其印製的《裝飾施工合同》中規定:“甲方(消費者)如不按時參加檢查驗收,乙方(裝飾公司)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以承認”、“凡私自與施工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予以賠償”、“如甲方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日內未向乙方付清全部餘款,則視爲甲方放棄保修權利”、“防水工程:……保修期內施工方只負責維修,不負責賠償因漏水、滲水造成的損失。”

“該行爲將消費者享有的驗收權利排除在外,同時將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王天仁表示,這種行爲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構成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加重消費者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的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