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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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武漢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購買武漢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三)無房家庭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武漢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可優先出售給符合上述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被拆遷戶以及殘疾人、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範家庭。具體辦法由市房管部門制定。

武漢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標準爲二年度人均可支配牧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爲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以下,具體標準由市房管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佈。

武漢經濟適用房申請證明材料

(一)收入證明。各家庭成員由所在單位提供收入情況的證明。失業人員提交勞動保障部門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失業證明;低保人員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市生活保障證明;自由職業人員由本人提供收入情況的說明。

(二)住房崎況證明。單位或者房管部門出具的現有住房證明或者現住房產權證、住房租賃合同。被拆遷戶出具拆遷協議原件(留複印件)。無房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證明(單身人士除外)。

屬於殘疾人或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範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爲共同申請人,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員作爲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爲申請人。

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應當持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申請覈准購房資格,並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覈查且覈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檔案。

武漢經濟適用房申請具體審覈程序

(一)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況進行覈實,認爲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現工作單位公示7日,公示內容包括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收入等情況。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覈實異議不成立的,簽署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送區民政部門。

(二)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報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的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該意見,連同符合低收入標準家庭的有關材料一併送交區房管部門。

(三)區房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區民政部門轉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孩意見.認爲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區人民政府政務網站、武漢市房地產市場資訊網和有關媒體上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覈實異議不成立的,發給《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並報市房管部門備案,由市房管部門在武漢市房地產市場資訊網上長期公佈。

街道辦事處、區民政部門、區房管部門經審覈,認爲申請家庭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家庭,並說明理由。

《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有效期爲24個月。

持有《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的家庭,可以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施工形象進度在多層主體結構達到層數的2/3、中高層及高層主體結構達到層數的l/2時,建設單位方可申請預售許可。預售許可申請由市房管部門受理審覈。建設單位在按規定取得預售許可後,方可受理已取得購房資格家庭的購房登記。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地址、房源數量、銷售價格、預計發售時間等資訊向社會公示。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時,登記購房家庭數量小於實際供應量的,按照購房登記的先後順序進行銷售;登記購房家庭數量超出實際供應量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透過搖號等公開、公正方式確定購買對象,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房管部門徵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後製定。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搖號等方式確定的購房人名單在有關媒體上公示7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間,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購房人申請資格再次進行復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並複查無誤的,通知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或者經複查認定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取消其購房資格。

購房人放棄的房源或者因資格被取消等原因空餘的房源,由開發建設單位登記造冊後報區人民政府審覈確認,空餘的房源由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統籌調配。

市房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等部門透過推行統一格式的經濟適用住房標準合同,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並使購房人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銷售工作結束後,區房管部門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情況進行登記建檔,並送市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備案。

申請《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申請人本人辦理。委託中介機構或者他人辦理的,有關部門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