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前房產過戶 婚前房產如何界定 婚前房產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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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

【婚前房產】婚前房產過戶 婚前房產如何界定 婚前房產需要公證嗎
婚前房,指的是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由一方單獨出資購買或者是貸款購買的房產,2010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三》),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爲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爲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前房產過戶

【婚前房產】婚前房產過戶 婚前房產如何界定 婚前房產需要公證嗎 第2張

夫妻辦理更名手續的前提是已經取得房產所有權證,辦理手續時需同時到場,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表》,提交的證件因房屋的性質的不同而不同,具體提交如下資料:

1、如果是房改房,需要提交元售房單位的證明,寫明因供暖原因允許將產權人變更爲配偶的名字;如果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夫妻雙方寫變更申請並簡單註明理由。

2、結婚證複印件(覈對原件)

3、夫妻雙方的身份證複印件(覈對原件)

4、夫妻雙方共有房屋的協議

5、房屋所有權證

6、房改房提供原購房契約複印件(覈對原件)

7、房屋所有權證附圖,登記表複印件

婚前房產如何界定

1.婚前一方出資,並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購房,而另一方未出資:在這種情況下,此房應屬於出資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雙方出資,但以一方名義購買房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資的一方無法舉證證明出資是因雙方達成婚後共同居住目的的,法院一般會認定爲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全額出資,但以另一方名義購買:在這種情況下,全額出資的一方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爲婚後共同生活爲目的而出資的,將會對其很不利,該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會被認爲是登記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房產需要公證

我國的法律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所以一般不需要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