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城鎮居民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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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城鎮居民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篇百科將爲你介紹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農村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的幾種情形、城鎮居民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等資訊。

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城鎮居民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 第2張

想在老家蓋房,農村宅基地要如何申請呢?農村宅基地是什麼意思?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覈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爲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諮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農村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的幾種情形

1、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諮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城鎮居民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

【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城鎮居民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 第3張

城鎮居民是否可以購買農村宅基地呢?此外,他們與農村村民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嗎?這是很多城裏人一直關心的大問題。本文將對這些問題展開討論。

一、城鎮居民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

農 村的宅基地爲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我國現行法律對此有嚴格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 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此外,國辦發[1999]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也進一步指出:“農民的住 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爲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從上述規定看,依照目前我國的政策規定,在我國城鎮居民不可以購買宅基地。

二、宅基地買賣合同有效嗎?

宅基地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應分情況來看待。一般來講,法院認定宅基地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會考慮以下幾方面內容:

(1)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政策;

(2)賣房人的現有居住條件;

(3)該房產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性質;

(4)房產交付的實際情況;

(5)不是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結合上述所列的要件,我們再來分析以下具體的買賣合同有效性問題。

1、對於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的買賣合同來說,因爲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的宅基地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2、對於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爲,因爲集體成員本身就是該集體的一員,對於該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權本身從宏觀上就享有,因此不應該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是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之間的購買行爲,都應該認定買賣合同有效。

綜 上所述可知,按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城鎮居民是不可以購買宅基地的,所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合同應是無效的。但如果是同村或者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之間進行轉讓買賣,則是允許的,其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這就提醒廣大購房者,如果是城鎮居民,應該注意儘量不要購買宅基地,否則一旦原業主想要反悔收回房 子,法律是不保障購房者的利益的。如果在購房之前有疑問,建議諮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律師,聽取律師的建議後再作慎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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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

關於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這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的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後,你就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了。

宅基地爲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於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着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另外關於宅基地歸屬的規定有下面這些:

1、法律和政策對農村村民宅基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04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進一步對法律上的規定做了具體解釋,明確提出: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來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不得批准;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經張榜公佈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覈後,報縣(市)審批;在農村宅基地審批中不得向農民收取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2、搬遷後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筆者認爲,這是指村民將原來的住房出賣或出租後,在同一村集體內又重新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比如你在甲村把自己的房子賣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請,按照法律規定不能批准。現在你已經搬遷到乙村,應該屬於乙村沒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戶一宅”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