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換概念免除責任
如果你在裝修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上發現類似“工程款全部結清,甲方纔能享受工程保修”的條款,那該合同條款是不合法的。
律師點評:保修責任是承包方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屬於消費者享有的主要權利之一,承包方藉此免除其所承擔的主要責任,違背了權利義務一致的合同原則,應爲無效。
二、保修期嚴重縮水
對於大部分消費者來說,其實並不清楚裝修的保修期應該是多長,而這個時候,裝修公司經常就會在合同中作手腳。
律師點評:室內裝修裝飾工程的保修時間應爲兩年,而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外牆面的防滲漏則爲五年。
三、額外加重消費者責任
想必不少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都有看到類似“凡私自與施工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造成的後果由消費者自負”條款,碰到額外損失時,因爲是自己白紙黑字簽下去了,很多消費者也只能自認倒黴。
律師點評:此類條款屬於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的行爲,將其應該負責管理職責的管理與經營風險責任轉嫁給消費者,同時也是屬於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爲。